淄博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第三章 营运管理第十八条有效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按照规定的营运线路、站点、时间、班次营运;(二)执行物价主管部门核定的票价标准;(三)使用统一客票;(四)不得将车辆交给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进行经营活动;(五)依法缴纳税费;(六)按照规定向市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报送统计资料。地方法规 ·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