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已修改向周围生活环境排放建筑施工噪声,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须按有关规定提前申请批准。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公共娱乐场所或家庭娱乐、装修等活动,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控制音量,防止噪声污染,不得超时限、超标准排放噪声。大力推进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供热方式。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