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工业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污染排放标准。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已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业主应负责治理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