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已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水源地保护区内排放污染物。工业污染物的排放应当符合国家污染排放标准。

按"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已排放污染物的单位、业主应负责治理并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

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