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城镇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已修改对城镇道路、桥涵、排水、道路照明、园林绿地及其附属设施,各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按职责分工,做好各自管辖设施的养护、维修、管理工作,保持设施完好。地方法规 ·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1999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