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第五十条已废止申请最高额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证明;(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变更的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因最高债权额、债权的范围、债权确定的期间发生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