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一条

已废止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申请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证明;

(四)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尚未确定的证明材料;

(五)最高额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确定前,债权人转让部分债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房屋登记机构不得办理最高额抵押权转移登记。当事人约定最高额抵押权随同部分债权的转让而转移的,应当在办理最高额抵押权确定登记之后,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提交材料,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