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第二节 最高额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九条已废止当事人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已存在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证明材料;(二)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书面材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