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三条已废止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证明;(四)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房屋抵押权变更的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或者抵押权顺位发生变更,被抵押房屋上有两个以上抵押权人的,应当提交其他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文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