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第四十二条已废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被担保债权数额变更的;(三)抵押房屋坐落的地名、门牌号、房屋名称变更的;(四)抵押房屋增加或者减少的;(五)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六)抵押权顺位变更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