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申请抵押权变更登记:

(一)抵押当事人、债务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

(二)被担保债权数额变更的;

(三)抵押房屋坐落的地名、门牌号、房屋名称变更的;

(四)抵押房屋增加或者减少的;

(五)债务履行期限变更的;

(六)抵押权顺位变更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