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房屋登记条例/第四章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抵押权登记/第一节 一般抵押权登记第四十四条已废止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证明;(四)主债权转让合同;(五)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六)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