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已废止

经依法登记的房屋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转让,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的,主债权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身份证明;

(三)房屋权属证书或者房屋登记证明;

(四)主债权转让合同;

(五)房屋抵押权发生转移的证明材料;

(六)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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