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第十一条有效专题询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作为常务委员会有关报告审议意见的组成部分,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受询问机关应当对专题询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办理情况可以组织跟踪检查。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依法启动其他监督方式。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