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第十条有效专题询问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制定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实施方案应当对询问的题目、对象、目的、原则、程序等作出规定。专题询问一般在常务委员会联组会议上进行。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自治区人大代表可以提出询问。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