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询问和质询的规定第十二条有效在常务委员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