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专题询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作为常务委员会有关报告审议意见的组成部分,交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研究办理。

受询问机关应当对专题询问中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及时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办理情况。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根据办理情况可以组织跟踪检查。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经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依法启动其他监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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