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已废止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在其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其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上使用“浙江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标志。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