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条已废止他人以浙江省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在非同类、非同种商品上作为商品名称、装潢使用或者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暗示该商品与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指商品有某种联系的,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