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浙江省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浙江”字词。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