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第十条已废止申请人对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复核。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