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Repealed

申请人对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复核。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异议成立的,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受理;异议不成立的,不予受理,并退回申请材料。

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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