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第九条已废止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初审。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签署意见后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