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第二章 认定第十一条已废止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市(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或者直接受理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审核,提出审核意见。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交由浙江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不符合申请认定条件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