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有效在电力电缆保护区,不得从事下列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堆放杂物或者倾倒垃圾;(二)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树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三)在封闭式电缆通道内布置热力管道、易燃气(液)管道;(四)擅自在电缆通(管)道敷设其他缆线,堵塞电缆管沟、排管通道;(五)其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