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得从事下列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堆放或者焚烧秸秆、草料、木材、油料、塑料地膜等物品;

(二)取土、开挖、采石、打桩、钻探、爆破、垂钓、燃放烟花爆竹;

(三)损坏或者擅自封堵检修专用道路、在建电力设施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四)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或者标记;

(五)其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