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得从事下列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一)堆放或者焚烧秸秆、草料、木材、油料、塑料地膜等物品;(二)取土、开挖、采石、打桩、钻探、爆破、垂钓、燃放烟花爆竹;(三)损坏或者擅自封堵检修专用道路、在建电力设施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四)涂改、移动、损坏、拔除电力设施建设的测量标桩或者标记;(五)其他影响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