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有效在电力线路保护区外进行可能危及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安全的取土、打桩、钻探、开挖等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预留电力设施维护、检修和事故抢修人员、车辆通行道路;(二)可能导致杆塔、拉线基础不稳定的,应当修建符合技术标准或者安全要求的防护加固设施;(三)不得损害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者改变其埋设深度。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4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