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少年犯管教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戒毒所的工作人员不得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违法使用械具。严禁纵容、指使他人殴打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未成年人。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