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Amended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或者少年犯管教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戒毒所的工作人员不得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违法使用械具。

严禁纵容、指使他人殴打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未成年人。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19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