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第二十三条已修改人民法院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时,应当通知被告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近亲属到庭。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被指定的律师应当给予法律帮助。未成年人在参加诉讼活动或者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需要获得法律帮助时,本人或者其监护人无力支付费用的,律师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