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修改

少年犯管教所、劳动教养管理所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检举、控告和申诉,应当及时转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处理。对其申诉认为有理的,应当建议原处理机关复查,原处理机关应当回复办理结果。

地方法规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7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