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三十七条已废止城市环境卫生实行区域清扫保洁单位责任制。(一)城市街道、广场、道路、桥梁,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二)河道、水域、沙洲、滩地由县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三)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四)商住楼小区、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五)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