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已废止

城市环境卫生实行区域清扫保洁单位责任制。

(一)城市街道、广场、道路、桥梁,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

(二)河道、水域、沙洲、滩地由县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三)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部队和个体经营店,由单位或者个人负责;

(四)商住楼小区、居民住宅小区,由小区管理单位负责;

(五)车站、停车场、影剧院、体育场馆、集贸市场、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或者经营者负责。

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