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五章 市容、环境卫生第三十八条已废止六库城市建成区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便溺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罐、香口胶渣等;(二)乱倒垃圾、污水、粪便或者乱扔动物尸体等;(三)在街道、绿地、广场、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四)在非指定地点烧烤食品;(五)不按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六)有损市容环境卫生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