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六库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章 城市绿化第二十七条已废止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二)单位的附属绿地绿化,由单位负责;(三)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化,由开发单位负责;(四)怒江干流六库段两岸面山、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的绿化,由县林业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五)居住区等其他绿化用地的绿化由其管理单位负责。地方法规 · 怒江傈僳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