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Repealed

城市绿化建设按下列规定分工负责:

(一)公共绿地、风景林地、行道树及干道绿化带的绿化由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二)单位的附属绿地绿化,由单位负责;

(三)旧城改造或者新建居住区的绿化,由开发单位负责;

(四)怒江干流六库段两岸面山、饮用水源保护区域的绿化,由县林业和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

(五)居住区等其他绿化用地的绿化由其管理单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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