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船舶未按规定锚泊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