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扣有关责任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三个月:(一)违反本条例第五条规定,船舶未遵守航行规定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六条规定,不遵守船舶报告区管理规定的;(三)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引航员未在规定地点登离船舶的;(四)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船舶未按规定保持通信畅通的。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