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已废止排水设施土地的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排水规划。现有的排水设施用地和排水设施防护范围以及排水设施预留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