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Repealed

排水设施土地的利用和建设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排水规划。

现有的排水设施用地和排水设施防护范围以及排水设施预留用地,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