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排水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已废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污分流;已实行雨污分流的区域,禁止雨水、污水合流排放。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污分流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改造;暂无法进行改造的区域,应当进行污水截流,污水纳入污水管道或者进行预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