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第六十八条已废止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