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物业管理条例/Chapter 5 物业的使用Article 68Repealed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业主和非业主使用人使用物业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的行为,应当及时劝阻、制止,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6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