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条

已废止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物业使用过程中从事下列行为:

(一)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破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外观、降低或者提高首层地面标高;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擅自改建或者以其他方式改变物业共有部分,擅自改变物业的使用功能;对房屋进行分割搭建,将厨房间、卫生间、不分门进出的客厅改成卧室出租或者转租;

(四)占用或者损坏共用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擅自移动共用配套设施设备;

(五)超过设计规定的荷载使用物业;

(六)擅自改动、接驳共用管线;

(七)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或者将厨房间改为卫生间;

(八)存放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

(九)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

(十)乱设摊点,乱悬挂、张贴、涂写,高空抛物,随意抛弃垃圾、在公共场地放置杂物;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