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涉水产品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有效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应当经省级卫生监督机构现场审核具备生产能力,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产品检测报告;(二)具有产品材料以及配方;(三)生产饮水机以及供水设备类产品的,应当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四)具有生产工艺流程及其简述;(五)配备必要的生产设备。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