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第三章 涉水产品卫生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生产涉水产品应当向省卫生计生主管部门申请涉水产品卫生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使用无卫生许可的涉水产品。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