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与项目管理第三十五条有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一)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二)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三)提高扶贫开发对象的就业和生产能力;(四)帮助扶贫开发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五)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管理费用。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扶贫开发对象的需求,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提高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与农村扶贫开发无关的项目与支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