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主要使用范围:
(一)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产业;
(二)改善贫困地区的基本生产生活条件;
(三)提高扶贫开发对象的就业和生产能力;
(四)帮助扶贫开发对象缓解生产性资金短缺困难;
(五)实施和管理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项目而发生的管理费用。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扶贫开发对象的需求,可以通过购买公共服务等方式,提高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的使用效益。
农村扶贫开发资金不得用于与农村扶贫开发无关的项目与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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