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与项目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应当按照贫困人口数量、地方人均财力、农民人均纯收入、国家和省农村扶贫开发政策、扶贫工作绩效考评结果等因素进行分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