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四章 扶贫开发资金与项目管理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村扶贫开发的需要,整合本地各类农村扶贫开发资金,统筹安排。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