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开发对象和范围第十一条有效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一)符合国家和省农村扶贫标准的贫困户;(二)国家和省确定的贫困村;(三)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四)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确定或者调整农村扶贫开发范围时,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生态脆弱地区给予优先考虑。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