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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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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扶贫开发对象和范围
第十条
有效
扶贫开发对象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识别确定的农村贫困人口。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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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