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村扶贫开发条例/第二章 扶贫开发对象和范围第十二条有效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农村脱贫标准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省农村脱贫标准。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低于省农村脱贫标准的本地农村脱贫标准。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