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省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国家农村脱贫标准的原则,结合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省农村脱贫标准。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低于省农村脱贫标准的本地农村脱贫标准。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