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农村扶贫开发范围包括:

(一)符合国家和省农村扶贫标准的贫困户;

(二)国家和省确定的贫困村;

(三)国家确定的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市);

(四)国家和省确定的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

确定或者调整农村扶贫开发范围时,应当对少数民族地区、边境地区、革命老区、生态脆弱地区给予优先考虑。

Local Regulations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